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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张某,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胡安昭,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某某,住章丘市。原告张某诉被告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德旭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5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安昭,被告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5年秋相识,于1996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8月21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于2003年2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某。原、被告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自2007年原告自己做生意以来,因为经常出差,被告便无端怀疑原告在外有不正当关系,原告因此把所挣的钱都交给被告,但被告仍旧无端猜疑。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4年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离婚;二、两个孩子由原告自行抚养;三、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时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并没有破裂。原告所说的无端猜疑的事情不存在,是原告的理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秋相识,于1996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8月21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于2003年2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某。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证复印件、张某、张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时某某均系初婚,且已育有一子一女。在十九年的共同生活历程中,靠着辛勤劳动过上了富足的生活,原、被告均应珍惜这份感情,互相尊重对方,妥善处理好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虽然目前双方夫妻感情受到一些影响,导致家庭生活不十分和谐,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现在的家庭,凡事多为老人、孩子考虑,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以宽容的态度去看待对方,化解生活中出现的矛盾。综上,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欠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时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德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