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四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246号原告姚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孙雪坤,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双虎、李小娟,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为离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风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