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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四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246号原告姚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孙雪坤,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双虎、李小娟,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黄某某为离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风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