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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贾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春荣与潍坊智胜塑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荣,潍坊智胜塑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民初字第787号原告高春荣。委托代理人张悦彬。被告被告潍坊智胜塑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云进。本院在审理高春荣诉被告潍坊智胜塑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春荣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潍坊智胜塑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春荣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荣撤回对被告潍坊智胜塑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17元,减半收取1158元,财产保全费1224元,共计2382元,由原告高春荣负担。审 判 长  刘镜霞人民陪审员  马同祥人民陪审员  凌兰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