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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行他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晋城市住建局与晋城市信源锅炉污水处理费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行他字第7号申请人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双荣,局长。被申请人晋城市信源锅炉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元信,该公司经理。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经核查,晋城市信源锅炉有限公司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用水量为659吨,被申请人应缴纳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共计659元。申请人根据《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山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五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晋城市物价局关于全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通知》第一条之规定,作出晋市住建污征存字(2014)01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通知书,对被申请人征收污水处理费659元,并依法送达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征收款项。申请人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该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强制执行晋市住建污征存字(2014)01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通知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担。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徐 焰审判员 赵仁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