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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健与深圳市鑫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健,深圳市鑫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鑫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树军。上诉人黄健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鑫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上诉人主张双方已口头协商一致就合同纠纷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对上诉人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房产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