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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312号原告张某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占文,四川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女,1993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