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鄢远华与湖北高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远华,湖北高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鄢远华。被执行人:湖北高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88号都市经典D栋18-19层5室。法定代表人:郭应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高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务费44950元,拖欠劳务费利息6780元(以44950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0月26日起算至2015年4月8日止),迟延履行金361元(以44950元为基数,利率按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4月9日起算至2015年5月25日止),差旅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52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67元,以上款项共计55287元。但被执行人湖北高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高铁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28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