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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红如与启东沈晏针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红如,启东沈晏针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00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红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启东沈晏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沈晏,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孙红如因与被申请人启东沈晏针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晏针织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商终字第0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红如申请再审称:孙红如提供的《借款协议书》表明双方已经达成借款合意,借条代表了借款的交付,沈晏针织品公司与袁菊香签订的《协议书》及30万元汇款则为借款的交付方式。虽然涉案借条形成时未实际交付款项,但沈晏针织品公司在合作终止时未向袁菊香交付投资款及分红,该投资款及分红再出借给沈晏针织品公司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沈晏针织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晏虽在两份《借款协议书》上签字并出具了两份借条,但借条中的款项并未实际交付。孙红如认为借条中的款项系由沈晏针织品公司在合作终止后应当交付袁菊香的投资款及分红转化而来,但沈晏针织品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认为其和袁菊香之间的投资关系尚未终止。孙红如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内容和袁菊香、陆天华与沈晏针织品公司之间的《协议书》内容毫无关联,不能证明《借款协议书》中约定的借款系从《协议书》中约定的投资款和分红转化而来,且孙红如并无证据证明袁菊香已经与沈晏针织品公司之间对投资款结算完毕,故一、二审法院对孙红如关于本案借款系从袁菊香应得的投资款及分红转化而来的主张未予认定,并无不当。综上,孙红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红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戎亚代理审判员  张贞伟代理审判员  左其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红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