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503号原告:祝某某,女,农民。被告:陈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审判员 童申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法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