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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503号原告:祝某某,女,农民。被告:陈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审判员  童申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法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