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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孙纪恒与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纪恒,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山东鑫联化工有限公司,田伟,杨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239-1号申请人:孙纪恒。被执行人:山东燎原发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黄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蔡广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嘉明经济开发区嘉隆路东。法定代表人:刘庆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鑫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花园南路市化工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朱风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田伟。被执行人:杨秀娟(杨杰)。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中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天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聊国用(2011)第180号及冻结银行存款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春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