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重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陈文明与熊长海、熊平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明,熊长海,熊平根,南昌鸿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重字第9-1号原告:陈文明,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司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委托代理人:罗振山,江西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910151907。被告:熊长海,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司机,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军,南昌市路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401101101675。被告:熊平根,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南昌鸿盛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79922-0。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莲塘中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建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5862744-5。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号。负责人:罗怀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6107019-0。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人民路***号。负责人:任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恩义,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410766830。原告陈文明与被告熊长海、熊平根、南昌鸿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2011)南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不服,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12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洪民一终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本院(2011)南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重审。重审中,原告陈文明以需要截肢、继续治疗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明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79元,减半收取3289元,由原告陈文明负担。审判长 罗惠兰审判员 阙国凤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