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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玉华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分公司、第三人屈学瑜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765号原告王玉华,女,生于1958年1月11日,汉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委托代理人廖健全,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900356-7。地址:乐至县天池镇邮政路28号。法定代表人赵文全,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家伟,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分公司员工。第三人屈学瑜,女,生于1986年9月1日,汉族,重庆市永川市人。本院在原告王玉华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乐至县分公司、第三人屈学瑜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华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撤诉减半交纳1200元,由原告王玉华负担。审判员  曹才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