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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冯智乾与姚小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智乾,姚小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453号原告:冯智乾,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2011。委托代理人:梁日强,系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小康,男,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身份证号码:×××0016。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志标独任审判,于同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日强、被告姚小康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5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智乾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1.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志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