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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00366号原告:王某,现在北京振农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被告:高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苏庆新独任审理,书记员吴小雪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年××月××日在曲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11日举行婚礼,双方开始共同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双方在未能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便仓促结婚,结果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生活中缺乏共同语言,常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1月份被告久居娘家不归,为调解和好,春节前原告及家人曾多次去被告家中接其回来,被告及家人不但不予听从,反而强行无礼地将原告及家人赶出家门,致使双方矛盾再度升级,最终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款5.6万元。被告高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年××月××日在曲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月份,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系同学,相互认识,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应妥善处理,珍惜双方的感情。原告虽起诉离婚,但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促使原、被告和好,珍惜建之不易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庆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小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