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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行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肇源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刘方友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肇源县国土资源局,刘方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行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满江红街。法定代表人王益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隋若秋,该局监察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方友,男,肇源县肇源镇诚信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业主,现住肇源县新肇镇。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2007年12月27日作出的源国土执罚字(2007)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肇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源字(2007)84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处罚决定提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的180日期限。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肇源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刘方友违法占地一案的申请期限已逾期且没有逾期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八十八条裁定如下:对肇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源国土强申(2015)009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闫耀富审 判 员  李云峰代理审判员  张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房琦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