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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万发与马利利、杨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发,马利利,杨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801号原告李万发,男,汉族,1987年2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张易镇大店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6422211987********。被告马利利,男,回族,1991年7月19日出生,宁夏固原市人,现住银川市兴庆区胜利南街*********号。被告杨兰,女,回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海原县李俊乡李俊行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发与被告马利利、杨兰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要求原告在案件受理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李万发未予缴纳,依照《诉讼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满晓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