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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雷上杭与刘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上杭,刘正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422号原告雷上杭,男,1962年12月生,畲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刘正春,男,成年,汉族,个体户,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上杭诉被告刘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通知原告雷上杭在立案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雷上杭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宙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