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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福建珙荣吸附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支行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珙荣吸附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支行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359号原告福建珙荣吸附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法定代表人陈钦安,经理。委托代理人熊俐华,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淑红,上海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支行,住所地武平县。代表人何林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斌华,1973年9月29日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李梅华,1972年12月30日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支行员工,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珙荣吸附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支行用人单位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珙荣吸附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珙荣吸附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珙荣吸附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建珙荣吸附剂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兰银芳人民陪审员  肖富华人民陪审员  潘昌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 鸿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