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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积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积民初字第371号原告蒋某某某。被告马某某。原告蒋某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婚姻仍有和好的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俊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克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