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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塘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涂小花、吴冠群与上饶市成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黄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涂某某,吴某某,上饶市成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涂某某,女,汉族,1965年3月27日生。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1992年4月13日生。被申请人:上饶市成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某,男,1967年5月10日生。申请人涂某某、吴某某与被申请人上饶市成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黄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涂某某、吴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上饶市成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重型箱式货车一辆,现申请人涂某某提供座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的房产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肇事车辆重型箱式货车的所有人是被申请人上饶市成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人涂某某、吴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上饶市成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箱式货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涂某某所有座落于南昌市青山湖区的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