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红法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全绍军与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绍军,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红法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全绍军,男,194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红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房屋过登记至全绍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茳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