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眉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欧碧容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等林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峨眉行初字第74号原告:欧碧容,女,生于1954年9月10日,汉族,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委托代理人:魏剑钊,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波,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县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有波,区长。委托代理人:周攀,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兴元,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安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安谷村**号。诉讼代表人:章军,男,村委会主任。原告欧碧容诉被告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第三人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安谷村民委员会林业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碧容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欧碧容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碧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碧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莫伦兵代理审判员 冯心语人民陪审员 张 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