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集民再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耀君与康德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耀君,康德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集民再字第7号原审原告张耀君,男,1947年5月2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头道镇金家村八组。原审被告康德富,男,1952年11月1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头道镇金家村八组。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张耀君与原审被告康德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5日原审原告张耀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张耀君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审原告张耀君撤回起诉。审判长 宋长国审判员 崔田思审判员 吕永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立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