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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郸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x与被告产品责任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何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郸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刘x,男,汉族,1944年3月25日出生。被告何x,男,汉族,1952年9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产品责任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刘x负担。审判长  巴起骏审判员  赵卫杰陪审员  徐凌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怡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