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执民字第2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许学刚与周玲玲、童临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学刚,周玲玲,童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永执民字第2309号申请执行人:许学刚。被执行人:周玲玲。被执行人:童临斌。申请执行人许学刚与被执行人周玲玲、童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金永商初字初第3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已无法继续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根据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永执民字第230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李昌林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