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刑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文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文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双刑执字第142号罪犯刘文平(绰号大平),男,1981年1月2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现服刑于双鸭山监狱。2012年1月10日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文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至2016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双鸭山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文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参加监狱内的思想、文化、技术等学习经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洪杰审判员 段余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