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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小容,重庆市双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小容,重庆市双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3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飞祥,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志琳,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小容。委托代理人杨才静,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南贲,重庆金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市双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鸿志,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小容、原审被告重庆市双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重庆市长寿区渝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傅 燕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代理审判员  夏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