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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洮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闫旭等诉杨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旭,孙晓薇,闫广伟,杨敏,王博,于红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闫旭,男性原告孙晓薇,女性原告闫广伟,男性被告杨敏,女性被告王博,男性被告于红岩,女性本院在审理闫旭、孙晓薇、闫广伟诉杨敏、王博、于红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旭、孙晓薇、闫广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旭、孙晓薇、闫广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6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郭   昕审判员 郭   颖审判员 陈 云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薇(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