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洮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闫旭等诉杨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旭,孙晓薇,闫广伟,杨敏,王博,于红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闫旭,男性原告孙晓薇,女性原告闫广伟,男性被告杨敏,女性被告王博,男性被告于红岩,女性本院在审理闫旭、孙晓薇、闫广伟诉杨敏、王博、于红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旭、孙晓薇、闫广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旭、孙晓薇、闫广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6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郭 昕审判员 郭 颖审判员 陈 云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薇(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