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行监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马玉明诉马关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云高行监字第14号马玉明:你诉马关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文中行立初字第7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和本院(2013)云高行终字第62号驳回上诉的行政裁定。要求依法撤销原两级法院不予受理起诉的裁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本案经一审法院核查,在2010年3月、4月相关单位实际开发利用土地时,你已知道了本案被诉征地行为。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于2012年11月提起本案诉讼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两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你的起诉是正确的,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