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利梅与闫桂、刘平、第三人韩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梅,闫桂,刘平,韩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72号原告刘利梅,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闫桂,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刘平,女,3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第三人韩增,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梅诉被告闫桂、刘平、第三人韩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梅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利梅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利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