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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童青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童青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81号罪犯童青,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惠中法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童青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童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以(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7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童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童青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共获得嘉奖30次,2013年1月、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共获得表扬5次,2012年12月、2014年3月、2015年2月共获得记功奖励3次,2013年6月、2014年6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童青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犯故意伤害罪,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童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1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小玲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理阳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