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满丹、王菲菲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丹,王菲菲,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558号原告:陈满丹。原告:王菲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惠,丽水市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中河中路80、82号。诉讼代表人:赵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满丹、王菲菲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满丹、王菲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满丹、王菲菲负担。审 判 员 林映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