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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万顺防水材料经销处诉被告杨金宝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万顺防水材料经销,杨金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2446号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万顺防水材料经销。委托代理人韩业超,系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告杨金宝,男,汉族。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万顺防水材料经销处诉被告杨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万顺防水材料经销处委托代理人韩业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金宝在收到本院下达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经营防水材料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在2009年分批从原告处购买防水材料,但始终未按时付款,合计拖欠494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出具欠款条,却始终未支付欠款,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49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收到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营防水材料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11月2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条一张,载明今欠到494000元,欠款事由购买防水材料。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款条、当事人陈述及法庭审理笔录在卷佐证,这些证据经过开通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款条上明确载明欠款事项及金额,是对其欠款的确认。虽然欠款条上并未写明债权人,但原告系欠款条的实际持有人,可认定原、被告存在事实上的欠款关系。被告在出具欠条后支付欠款,理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欠款。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金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市甘井子区南关岭街道万顺防水材料经销处欠款49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1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人民币87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60元,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田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