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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项贤松与向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贤松,向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586号原告项贤松。被告向少虎。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贤松与被告向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项贤松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项贤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项贤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项贤松负担。审  判  员  朱文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曹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