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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秀凤与被执行人王家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执行 终结06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秀凤,王家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305号申请执行人邓秀凤。委托代理人XX。被执行人王家贵。申请执行人邓秀凤与被执行人王家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4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王家贵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2579.36元、给付案件受理费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执行费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486号民事判决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