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执民字第139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潘云丰与陈敏、潘若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云丰,陈敏,潘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永执民字第1394-10号申请执行人潘云丰,男,1977年0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705106696,汉族,经商,住永嘉县碧莲镇梧岙村。被执行人陈敏,男,1968年10月0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810023134,汉族,经商,住永嘉县桥头镇前庄村博大公寓22号。被执行人潘若荣,女,1968年0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80917666X,汉族,经商,住永嘉县桥头镇前庄村博大公寓22号。本院依据作出(2013)温永执民字第139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敏所有的位于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港头工业区中企业名称为青田县标志五金工艺厂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号:青国用2011第03559号,宗地号:001-052-0444)。现案件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亦申请解除对该厂房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敏所有的位于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港头工业区中企业名称为青田县标志五金工艺厂土地使用权(证书号:青国用2011第03559号,宗地号:001-052-044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晓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