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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起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袁某与白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白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285号原告袁某,女、汉族,1990年4月25日生。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85年6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白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仝娟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院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