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支行与解占飞、柴江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支行,解占飞,柴江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支行,住所地平乡县。法定代表人王永巍,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清国,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孔祥锋,该行客户经理。被告解占飞,男,汉族,1984年7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平乡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柴江锋,女,汉族,1982年6月4日出生,大学文化,平乡县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支行诉被告解占飞、柴江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乡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红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