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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龙法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郑x忠与汕头高x(集团)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x忠,汕头高x(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郑x忠,男,1951年9月3日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海安街道。被执行人汕头高x(集团)公司,住所地汕头高新区科技东路7号经贸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林x泉。委托代理人陈维智,该司职员。申请执行人郑x忠与被执行人汕头高x(集团)公司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汕龙法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内容:被告汕头高x(集团)公司应于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x忠支付2006年10月至2013年6月的劳务费共计13,122元。案件受理费65元由被告汕头高x(集团)公司负担。该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郑x忠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汕头高x(集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本院遂裁定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存款1,891,73元,该款现已付还申请执行人。对于尚未实现的债权,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郑x忠申请参与分配另案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的拍卖款,并向本院表示申请参与分配期间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龙法执字第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朝晖审 判 员  姚加亮代理审判员  林展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庄洵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