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晚华与新化县桑梓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晚华,新化县桑梓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873号原告苏晚华,男。被告新化县桑梓镇人民政府,地址新化县桑梓镇。负责人张跃青,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晚华与被告新化县桑梓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晚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化县桑梓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晚华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化县桑梓镇人民政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晚华撤回对被告新化县桑梓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袁桂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