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赖月轩与赖声其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955号赖某某(又名符美超),男,住武夷山市。法定代理人符某某,女,住武夷山市。被告赖某甲,男,住武夷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赖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 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梦苑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