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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本军与王雨田、德惠市达家沟镇六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军,王雨田,德惠市达家沟镇六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李本军,住德惠市。被告王雨田,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达家沟镇六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惠市达家沟镇六家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洪伟,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本军与被告王雨田、德惠市达家沟镇六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本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本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邮寄送达费用108元,返回原告54元,由原告负担54元。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