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本军与王雨田、德惠市达家沟镇六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军,王雨田,德惠市达家沟镇六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165号原告李本军,住德惠市。被告王雨田,住德惠市。被告德惠市达家沟镇六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惠市达家沟镇六家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洪伟,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本军与被告王雨田、德惠市达家沟镇六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本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本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回原告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邮寄送达费用108元,返回原告54元,由原告负担54元。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