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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守焕与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焕,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高民初字第303号原告王守焕,女。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负责人李朋建,该行行长。原告王守焕与被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守焕撤回起诉。诉讼费260元,由原告王守焕减半负担130元。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