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颖男与被告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颖,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冠民初字第749号原告张颖男,女。委托代理人潘世学,男,律师。被告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富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颖男与被告鸡西市京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颖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预查封原告购买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某座某号、地上两层建筑面积为209.15平方米的商业用房(铺面),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某座某号、地上两层建筑面积为209.15平方米的商业用房(铺面);二、查封原告张颖男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黑X**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籍和黑X**号丰田普拉多小型越野车车籍;三、查封原告张颖男提供担保的王某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某综合楼X号、鸡西市房权证鸡城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105.53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和位于鸡西市城子河区某综合楼-X-X-X号、鸡西市房权证鸡城房第X**号、建筑面积61.19平方米私有住宅的房籍;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有买卖、典当、抵押、出租、转让以及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荆恒祥审 判 员 张凤东人民陪审员 胡晓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