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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与郝虎、周亚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郝虎,周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207号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黎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黄军,该公司员工。被告1:郝虎,男,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2:周亚男,女,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郝虎、周亚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芜湖祥瑞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杰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