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民二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吉林市澎晟工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毅刚,吉林市海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田 毅 刚 与 吉 林 市 海 阳 机 械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田毅刚,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县前哨农垦社区C区五委52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吉林市海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深东路1997号。法定代表人:钱忠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毅刚诉被告吉林市海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毅刚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毅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毅刚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少华审 判 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译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