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15号原告曾某某,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赖某某,女,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舒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