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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13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与王子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王子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1301-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武义县。法定代表人:裘豪,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子花。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金武商特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王子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子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王子花所有的若干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子花名下座落于武义县温泉北路锦绣华都××号的房产(房权证号:武字第××号,土地证号:武国用2006第001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范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