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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昊与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昊,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反诉被告)刘昊,男,198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爱鹏,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成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军新,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坤,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开发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昊与被告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并反诉原告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刘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昊、反诉原告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昊、反诉原告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昊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刘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反诉原告陕西银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小妹人民陪审员  韩小权人民陪审员  黄彦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