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宜昌华林木业有限公司与宜昌金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华林木业有限公司,宜昌金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华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台镇孙家港村。法定代表人方学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宜昌金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七星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薛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宜昌华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金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宜昌华林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枝江市辖区,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指定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行,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申请执行人宜昌华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金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宜昌华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金太源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指定由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谷晓峰审判员 魏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郦 薇 微信公众号“”